作者: 來源: 菏澤日報 發(fā)表時間: 2025-05-23 09:00
中國菏澤網消息 (通訊員 張猛 高方春) 近日,單縣法院審理了一起借款糾紛案件,并依法作出判決。
2021年12月,田某夫婦向孫某借款四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年。為擔保該借款,田某夫婦與出借人簽訂抵押協議,以其自有房產提供抵押擔保,但未辦理抵押登記。同時,孔某為該借款提供連帶責任擔保。雙方未約定擔保實現順序。借款到期后,孫某催要無果,遂將田某夫婦及孔某訴至單縣法院。
單縣法院認為,孫某與被告田某夫婦之間的借款法律關系成立,田某夫婦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構成違約,應當承擔償還孫某借款本息的責任。
承辦法官表示,該案借款既有田某夫婦以其房產提供的抵押擔保,又有孔某提供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在各方未約定實現順序的情況下,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債權人應當先就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實現債權。雖然田某夫婦提供的房產抵押因未辦理抵押登記致使抵押權未設立,但孔某對于抵押權未設立并不存在過錯,孔某享有順位信賴利益,應先就田某夫婦提供的擔保物拍賣或者變賣價款受償,不足部分再由保證人孔某承擔保證責任。
最終,單縣法院依法判決田某夫婦償還孫某借款本息,孔某對該債務中抵押擔保物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不足以清償的部分負連帶清償責任。